拒绝精准推送广告 新规拟定将明显标注“定推”字样

时间:2019-05-30 16:20:58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网络运营者利用用户数据和算法推送商业广告等,应以明显方式标明“定推”字样,并为用户提供停止接收定向推送信息的功能。

相较此前已经出台的多个针对个人信息的政策文件,本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对运营企业而言都有更高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这意味着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障在不断加强和细化。

“刚和朋友聊旅游,手机转眼就推送机票广告;明明只是在电商平台上搜索过某样商品,打开另一款资讯A p p却出现该商品的广告”,如影随形的精准广告推送让不少人觉得毛骨悚然。如今这一现象在《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简明的行为概括与描述,即“利用用户数据和算法推送商业广告”。主要依靠大数据分析和使用,针对“不可识别”的类型化人群推送的广告信息,或许不能识别到具体个人的隐私数据信息,但用户对“定推”内容同样应当有拒绝的权利。数据化时代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合理延伸,而这不仅是公民权利自主的体现,更直接关涉到作为一种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公共安全感。

确立“定推”明示规则,不是禁止大数据的采集和运用,而是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基本的知情和选择权。此番规定针对“新闻、广告中的定向推送机制”拟提出颇为严格的要求,网络运营者利用用户数据和算法推送新闻信息、商业广告时,不仅“应当以明显方式标明‘定推’的字样,为用户提供停止接收定向推送信息的功能”,而且在用户选择停止接收定向推送信息时,“应当停止推送,并删除已经收集的设备识别码等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在规范性文件的措辞中连续使用两个“应当”,应视为对相关从业主体在程序和细节上提出了强制性要求,而非拥有较大自由度的可选项。

结合对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治理,值得注意的是,“以明显方式标明‘定推’”字样,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判断和界定“明显方式”的含义,运营方又是否会通过字体、字号甚至颜色的选择来减弱“定推明示”规则的杀伤力?日常生活中,不少注明“可退订”的垃圾短信,在用户主动按照短信提示的退订程序操作后,依然源源不断地发过来。“定推”广告的可拒绝选项不仅应当是一个能操作、未失效的按钮,日常监管层面还需要对精准广告的推送主体,就其是否“删除已经收集的设备识别码等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给予必要的过程监督和严格的事后追惩,而不能仅依靠企业的自觉。

其次,有必要明确精准推送与普通推送的界限。“定推”的强制性明示要求意在廓清个中的暧昧地带,确保用户有准确、清醒的个人判断。特别是在纠纷发生之后,“定推”明示规则的事前确立,必须要有能力为合法权益遭遇侵害的公民个体提供必要、有效且及时的法律救济。作为行政管理规范的“定推”明示要求,落实到具体行政执法层面,则需要对“是否明示”以及明示的程度做具体的执法判断。定推广告发布方对数据的合法获取、自身是否明示了“定推”内容以及在用户拒绝后及时删除了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应负有更多的存证义务和举证责任,这同时也是对数据企业日常开展业务提出的常态要求。

对“定推”提出明示性要求和可拒绝选项,类似规范意在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尊重和保护。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后进入实践层面,对“定推”行为的约束与遏制,正式进入一个更细密的验证阶段。效果如何有待观望,精准推送广告野蛮生长,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解决这些问题,“定推”明示或许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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