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丽水,近来有个流行的热词,叫“红绿融合”。
“红”指的是浙西南革命精神。1927年1月,浙西南第一个党支部在遂昌建立,在丽水大地播下了第一颗革命火种。从此,革命星火迅速燃遍了整个浙西南。“绿”指的是丽水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重要萌发地和先行实践地,素有“中国生态第一市”美誉,空气质量常年居全国前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已连续15年居浙江省第一。
如何保护这座既有红色家底又有绿色资源的生态名城?如何为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成为丽水法院的重要课题。
丽水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蒋卫宇告诉记者,环境资源审判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丽水两级法院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审判职能,通过专业审判团队建设、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健全生态修复机制等,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力度,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局面,为丽水打造“美丽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建立专业审判体系 环境案件集中审结
6月3日,丽水法院通报其成立综合审判团队一年多以来,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丽水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2018年度丽水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丽水中院专委钱海亮说:“环境资源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程序交织复杂,在以往由刑事、民事、行政庭分别审理各自领域环境资源案件的模式下经常出现审判理念、裁判标准不同的问题。对此,为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交叉问题,2017年年底,丽水中院进一步整合审判资源,经研究决定成立了综合审判团队,专门负责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工作,实现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
“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推进,打破了过去各自审理的传统模式,对审判理念、裁判标准进行统一,实现了三类案件审判无缝对接。在综合审判团队成立之后,丽水中院又马上出台了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明确了环境资源民事和行政、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及案由,并将涉及旅游资源的案件纳入环境资源审判范围,进一步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增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
2018年年初,丽水中院以绩效考核为抓手,借“三审合一”重新配置基层审判资源,推进全市两级法院根据各自辖区情况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审判小组或合议庭”,现已实现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以此充分发挥审判集聚优势,形成拳头效应,扩大审判影响。并通过每季度组织召开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统一思想认识,构建上下法院联动沟通的内部工作机制,为加强审判机制专门化建设形成合力。
据丽水中院综合审判团队负责人程建勇介绍,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不仅需要完善审判机构、健全审判机制,更需要强化审判队伍。丽水法院积极探索从两个途径进行专职化人员配置。其一是培养专业型法官。从民事、刑事、行政等团队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一支有战斗力的审判队伍,并定期组织环境资源审判法官进行专业性环境司法业务培训,促进审判人员“法律+环保的能力复合”,提高全市法院环保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其二是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外脑”人才库,邀请林业、水利、环保等领域专家逐步参与到环境司法中来。
延伸巡回审判网络 高效维护合法权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以生态环境和资源免受污染和破坏为核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渠道。
2018年以来,丽水法院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至今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6件,其中由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6件。
在浙江省首个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理过程中,丽水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依法依约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行政协议相对人履行并承担了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切实发挥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获得双赢。
为延伸巡回审判网络,丽水法院依托乡村治理新体系,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和4A级以上景区设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高效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开通“随时随地维权”的绿色通道提供法律支持。
在资源快速有效整合的推动下,青田法院联合北山镇人民政府设立了北山镇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负责调解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此辖区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宣传旅游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此发挥旅游纠纷调解机制前置的作用,推动形成旅游纠纷多元联动化解机制。
龙泉青瓷素来闻名,传统烧制技艺于2009年被正式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为全球唯一入选“人类非遗”的陶瓷类项目。在中国青瓷的发祥地——龙泉小梅镇,2018年11月,龙泉法院在小梅金村设立了全省首个古文化遗址保护巡回审判点,在青瓷古遗址保护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不仅促进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诉讼服务网格化发展,也是将综合治理、普法宣传等职能融入审判的创新之举。
2018年以来,一辆辆巡回审判车不断穿梭在丽水市各辖区乡镇街道,将一个个缩影变成了一道亮丽的司法风景线。至今,丽水市巡回审判点就地化解纠纷54件,审结“家门前柔性审判”案件共20多件,以巡回审判车、巡回法庭的形式深入案发地、水源地进行家门口审判,让更多群众能直观感受到审判,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预防犯罪、震慑潜在犯罪分子,取得良好辐射效果。
注重司法修复功能 恢复生态环境原貌
修复性司法具有充分的环境伦理基础以及维护社会正义的价值考量,是保护生态环境强有力的“助推器”。
近年来,丽水两级法院注重“初态修复+替代性修复”模式,在原位进行直接性恢复措施基础上,守住发展和生态保护两条线,灵活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以期最大程度上实现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的效果。现全市法院或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已设立25个生态修复基地,其中增殖放流基地有7个,放养鱼苗共计400万多尾。
此外,生态司法教育实践基地和补植复绿、彩色修复基地共有18个,总面积达300多亩。
钱海亮说:“生态修复基地是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载体,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教育基地,既是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行为担当,也是对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召唤。但是如何确保判决能执行到位,让一纸判决真正成为一片绿意成为生态修复基地的瓶颈问题。”
为打破瓶颈,丽水法院积极探索全程跟踪执行制度和回访机制。通过发放补植令、放养令、管护令等司法令状责令侵权人在基地内进行补植,放养特定数量和种类的树木、鱼苗或管护暂时存货的复绿林,并确定由村委会登记考核,第三方进行评估验收,法院联同检察院等部门进行不定期回访。通过司法令状的有效监督,在最大程度恢复和保护好绿水青山的同时,能有效地促进被告社会角色回归,使之积极对损害的生态实施修复,避免一罚了之或一赔了之的现实困境。现今,全市法院共发出司法令状16份,成功督促几十起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完成生态修复活动。
依托量化修复,在没有修复条件的情况下,借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提出可量化的方法,把自然资源化为金钱或劳务等价值。
2018年年底,丽水中院审结全省首个以判决形式完成劳务代偿的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傅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7395公斤,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渔业工程师出具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意见书,被告傅某应支付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6655元用于修复渔业生态资源。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多次沟通和了解,发现被告家庭确实非常困难,最后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打破常规,判决被告以提供444小时环保公益劳动代替应当赔偿的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款。此案审判取得了执法办案、生态修复和环保教育宣传的“三赢”局面,实现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生态司法建设的进程中,丽水两级法院以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强与环保、林业等部门的合作,破解生态修复基金的“进口”难题。现全市已有6家基层法院设立了独立列支、独立管理的环境资源修复基金专项账户,投入修复基金共计180多万元。
为保障修复基金运行安全、高效,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丽水法院联合多部门出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基金的收缴、使用范围和监督等程序,确保款项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修复。(记者 王春)
关键词: 审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