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关于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亚马逊被判不得再使用 “AWS”标志,并赔偿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7646万。
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自2016年8月起开始合作开展相关服务并在该服务上长期、大量地使用包含“AWS”的商业标志,因此,相关公众容易将炎黄盈动公司提供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与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联系在一起,误认为炎黄盈动公司是他人相应服务品牌的代理商或者是出于攀附他人商誉目的而使用“AWS”商标。
判决书表示,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AWS”标识,无论是被控侵权行为涉及服务项目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还是其所涉及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都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均构成类似服务或者类似商品。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6463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60000元,合计76723000元。
据了解,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中国首家BPM软件和服务供应商。早在2004年炎黄盈动就申请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多个服务上注册“AWS”商标,并最终于2008年获准注册。
而亚马逊在2006年开始研发云计算,并在全球190多个国家中使用“AWS”做为其云计算的品牌。但是亚马逊云计算服务进入中国市场则是在2014年,并且为了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亚马逊选择了与光环新网进行合作,在北京和宁夏两个区域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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