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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发布第9号公告

时间:2022-03-17 12:14:51       来源:东北网

黑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2022年第9号)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守住黑河市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广大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1.广大市民群众要坚持“非必要不外出”,不前往涉疫地区,确需外出的,须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屯)和单位报备行程。

2.严格限制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人员来返黑河,确需来返的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所有来返黑河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社区(村屯)和单位报备,抵达后12小时内完成1次落地核酸检测。

3.各公路检查站、“两站一场”要对抵(返)人员严格执行测温、扫“双码”并验码、查验涉疫地区人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措施,对风险人员实行闭环管控。

4.按照“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严控各类会议、论坛、培训、展览、展销、文体活动等聚集性活动,50人以上聚集性活动应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提前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5.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相关要求,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消毒通风、“一米线”、错峰、限流等疫情防控措施。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主体执行防疫措施不到位的严格督促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儿童福利、养老服务、精神卫生等机构根据疫情形势动态调整管控措施;公安司法行政监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各宗教场所暂停对外开放,暂停集体宗教活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暂停线下培训;各类校外托管机构和“小饭桌”暂停复业。

7.市域内所有大中专院校实行封闭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共同居住人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接触史的,要及时报告,转为线上授课,做好健康监测;教职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当地,不聚会、不聚餐、不去人员密集场所,执行“点对点”上下班。

8.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超、餐饮、宾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经营场所、密闭公共场所,要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通风消杀等防控措施。

9.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对就诊患者严格测温、扫码验码,对疑似病例严格闭环管理,及时转运至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要严格执行核酸检测频次要求,不聚会、不聚餐、不去人员密集场所,执行“点对点”上下班,需要闭环管理的,要严格落实好闭环管理要求。严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收治具有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药店要严格执行“沃填报”制度,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必须实名登记,并按照相应流程做好信息推送和回访等工作,购药居民要认真接受回访,如实说明情况。

10.公交车、出租车要严格落实物理隔离、通风、消杀等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扫码制度,对不扫码、不戴口罩的乘客可拒载。司乘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出租车前排禁止载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司机载客未督促乘客扫码情况,予以停运惩处。

11.农村地区要严格对外来人员进行排查管控,减少农村集市规模和频次,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倡导村民尽量少出门、少串门、少走动。

12.严禁偷越国(边)境,严禁未经批准进入边境地带(国界线延伸至岸上起2公里以内区域)从事采伐、挖沙、采石、捕捞、狩猎、爆破等生产作业活动。广大边民群众举报偷越国(边)境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接收者,凡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查获案件的,对第一举报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

13.避免从境外和国内涉疫地区邮购、网购物品,确需邮购的,要及时向社区(村屯)报备,主动配合落实防控措施。收取快递邮件时,采取佩戴口罩、手套和消毒等防护措施。

14.符合接种条件、但仍未完成全程接种的市民,尤其是60岁以上人群,要积极主动全程接种新冠疫苗。完成全程接种、符合接种条件的,要积极进行同源加强免疫接种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

15.进入黑河区域的所有人员,应按当地核酸检测要求参加重点人员或区域核酸检测,对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6.对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境外旅居史、密切接触史未主动报备且未落实隔离管控措施的人员,未按要求执行居家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人员,谎报瞒报旅居史、接触史、行程轨迹的人员,接纳容纳上述风险人员在家居住且故意隐瞒不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重点人员核酸检测或区域核酸检测的人员,以及不按规定执行扫码、消杀等制度和发现风险人员不及时上报的经营主体均可举报,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7.对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瞒报、虚报、缓报行程信息或不主动上报登记、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8.广大居民要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持“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集、常通风”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倡少流动、不聚集,外出返家后对鞋面鞋底进行预防性消毒。请广大居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及时关注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上管控措施,将依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黑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3月17日

关键词: 医疗机构 给予奖励 严格执行